第五十条
有效企业可以通过本市企业登记网上服务平台申请注销,由市场监管、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分类处置、同步办理、一次办结相关事项。
对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者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由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企业应当将承诺书及注销登记申请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公示期为二十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为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并予以当场办结。
对存在金钱给付类的司法裁判未履行完毕或者罚款未执行完毕等情形的经营主体,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不予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对已被立案但尚未被作出司法裁判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的经营主体,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不予办理相关注销登记。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以及人民法院加强协同,依托大数据资源平台,及时共享涉案涉诉经营主体信息。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