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本市对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清单管理制度。市审批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清单并进行动态调整。

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之外,不得违法设定或者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对国家和本市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继续实施、变相恢复实施或者转由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其他组织实施。

各有关部门应当将本年度行政许可办理、费用收取、监督检查等工作情况,向同级审批改革部门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