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发生突发事件的,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遭受突发事件影响的企业等经营主体损失情况,制定救助、补偿、补贴、减免或者安置等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