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十八条有效对依法设立的政府性基金、涉企保证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目录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执行。市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编制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开。本市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保证保险等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具体规范和办事指南。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