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海上牧场经营者应当按照批准的海域用途,依法有序开展增殖养殖、捕捞生产等开发利用活动,节约集约高效使用海域,避免海域闲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海上牧场经营者的养殖水体、养殖设施,未经海上牧场经营者允许不得进入海上牧场确权海域内采捕水产品。

对非营利性通航、公益性调查监测、科研教学等不妨害其依法使用海域的非排他性用海活动,海上牧场经营者不得阻挠。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