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上牧场条例第十六条有效海上牧场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海上牧场平台、桁架类网箱、养殖工船等装备设施应当配备垃圾回收、生活污水收集等设施。海上牧场经营者在建设和生产经营中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海洋生态损害或者严重破坏海洋景观的,应当予以恢复和整治。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