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文物价值的挖掘阐释,组织开展史前文化和儒家文化、齐文化、泰山文化、海洋文化、黄河文化、运河文化等的研究活动,编纂、出版、制作文化知识读本、影视作品、理论书籍和研究报告等,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对与中国共产党各个历史时期重大事件、重要会议、重要人物和伟大建党精神、沂蒙精神等有关的文物,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研究阐释,弘扬光荣革命传统,赓续红色血脉。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