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除依法设立的文物销售单位、文物拍卖企业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文物商业经营活动。

文物销售单位和文物拍卖企业应当取得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文物销售许可证和文物拍卖许可证,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其销售、拍卖记录按照规定向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禁止伪造、出租、出借文物销售许可证和文物拍卖许可证。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