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第十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生态、交通、水利、旅游、工业、农业等领域的有关规划,应当依法确定本行政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文物保护需要,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