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向学生收取押金、培训费、管理费等实习费用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