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维护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保护和利用城市自然山体、河湖湿地、耕地、林地、草地等生态空间,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提升城市蓄水、渗水和涵养水的能力,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促进形成生态、安全、可持续的城市水循环发展方式。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