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

(一)包庇、纵容毒品违法犯罪人员的;

(二)向有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通风报信的;

(三)挪用、截留、克扣禁毒经费的;

(四)擅自处分查获的毒品和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财物的;

(五)弄虚作假、隐瞒毒情的;

(六)违反规定办理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手续的;

(七)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八)泄露戒毒人员个人隐私的;

(九)对戒毒人员有体罚、虐待、侮辱等行为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未按照规定收治病残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

(十二)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行为的。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