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公安机关负责毒品查缉、毒品原植物禁种、毒品案件侦查、吸毒人员查处和动态管控、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管理、所辖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和戒毒康复场所管理、结合工作职责指导和支持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等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统筹禁毒法治宣传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和戒毒康复场所管理以及涉毒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等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戒毒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会同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等制定戒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支持戒毒医疗服务,指导吸毒所致精神障碍的防治等工作。
药品监督管理、交通运输、教育、商务、旅游文化体育、广播电视、邮政管理、应急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民政、农业农村、林业、工业和信息化、民用航空管理、海关、海警机构、边检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禁毒有关工作。
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依照法定职责,依法惩治毒品犯罪。
工会、共青团、妇联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禁毒宣传教育、社会帮扶、志愿活动等,协助开展禁毒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