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对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在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并出具戒毒人员社区康复决定书。

在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吸毒人员在公安机关责令其接受社区康复前,可以提出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康复的意愿。现居住地具备接收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其意愿依法作出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康复的决定。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