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船舶代理、报关服务的企业应当查验、登记客户身份和货物、物品信息,发现托运、寄递疑似毒品、毒品原植物及其种子、幼苗或者非法托运、寄递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立即停止服务,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做好信息登记、备查工作,并协助调查处置。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