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药品零售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购买实名登记制度、限量销售、专册登记、专柜专人管理等规定,发现多次购买上述物品,超过正常医疗需求的,应当立即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发现出售的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被用于非法目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立即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