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禁毒条例/第三章 毒品管制第十七条有效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公安机关、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依法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