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禁毒条例/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第十五条有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禁毒宣传教育。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等公职人员培训机构应当将禁毒宣传教育列入教育培训内容。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