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报社、杂志社、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互联网站等有关单位应当面向社会开展常态化禁毒宣传教育,免费刊登、播放禁毒公益广告。

图书馆、科技馆、阅览室、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公共文化服务场所应当配备禁毒宣传教育读物。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