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民阅读促进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全民阅读工作协调机制,将全民阅读促进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全民阅读基本公共服务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全民阅读服务设施建设,优化城乡阅读资源配置,完善全民阅读服务保障体系。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组织开展全民阅读促进工作,并在其职责范围内支持相关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全民阅读促进活动。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村(居)民需求开展群众性阅读活动,并协助做好其他全民阅读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