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各类全民阅读服务设施的管理制度,正确使用和爱护图书报刊等文献信息以及公共设施设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全民阅读服务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其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运行,不得侵占、挪用全民阅读服务设施,不得将其用于与全民阅读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

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全民阅读服务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重建、改建,并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重建、改建的相关设施配置标准、建筑面积等不得降低。

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