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出版物的交换、捐赠等活动,推动阅读资源共享。公共图书馆、农家书屋、社区书屋可以在相关公共场所设置出版物捐赠点,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出版物,并向社会公众提供免费借阅、赠阅等服务。
接受捐赠的机构应当对捐赠出版物进行初步鉴别和管理,确保内容和来源合法,并建立书目登记制度;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所在地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报送书目清单。
市、县(市、区)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捐赠出版物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出版物捐赠备案与抽查机制,确保出版物内容安全、导向正确。
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