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树木。具有下列情形的无移植价值树木,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或者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委托的镇人民政府申请砍伐:(一)严重影响居住采光、居住安全的;(二)对公共设施运行安全构成威胁的;(三)发生检疫性病虫害的;(四)因树木生长抚育需要的;(五)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无法保留的。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