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二十一条有效绿化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和规范。建设工程涉及绿化工程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对绿化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进行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居住区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绿地平面图标牌。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