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筑保护条例/第三章 一般建筑保护第二十九条有效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建筑,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公平补偿,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拆除所征收的建筑。商业性质的开发建设,开发商应当和开发区域内的建筑所有权人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进行建筑拆除,不得采取强制、胁迫等非法手段损毁他人建筑。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