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筑保护条例/第三章 一般建筑保护第二十七条有效新建城乡建筑应当在建筑本体的适当位置设置标志说明,明确标示建筑名称、竣工时间、结构设计使用年限、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内容。现有城乡建筑临近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的,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档案保管机构应当提前六个月告知建筑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