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预防中小学生溺水若干规定第十三条有效违反本规定未履行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职责的,由具有管理权限的单位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理;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法追究责任。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