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至三个月,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销毁留样及仿制的公章;情节严重的,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