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至三个月。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