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特种行业治安管理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参与、变相参与特种行业经营活动;(二)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者收取费用;(三)利用职务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庇护;(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五)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