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三章 治安义务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开锁业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承接开锁业务,确认委托人拥有闭锁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不能确认的不得承接;(二)现场开锁时,如实填写开锁服务记录单,由委托开锁人、开锁技术人员分别签名、注明联系方式,并留存备查;(三)对委托人的身份和财产信息予以保密;(四)不得向未经公安机关备案的开锁人员出售、出借专用开锁工具;(五)未经公安机关同意,不得进行开锁技术培训或者传授开锁技术。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