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三章 治安义务第十八条已修改特种行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对在经营场所内、经营活动中发现有涉嫌违法犯罪活动及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人员、物品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