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青木川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第三章 传承与利用第二十二条有效青木川名镇保护范围内开展影视拍摄、大型公益活动、群众文化活动以及户外商业活动等,应当在活动方案中明确消防安全、环境卫生等保护措施,经青木川镇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还应当依法征得文物主管部门同意。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