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逾期拒不缴纳失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