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三章 货物出口管理/第二节 限制出口的货物第三十八条有效对实行配额管理的限制出口货物,出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31日前公布下一年度出口配额总量。配额申请人应当在每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向出口配额管理部门提出下一年度出口配额的申请。出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2月15日前将下一年度的配额分配给配额申请人。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