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标准化工作的监督、检验、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的;(二)伪造、篡改检验数据的;(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