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燃气用户应当对燃气使用安全负责,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气瓶及配件,掌握必要的安全使用常识和应急处置知识,确保安全用气。

单位燃气用户应当将燃气安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目标。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