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的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定期组织演练,提高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并将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备案,依法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