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二条有效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按照规划预留城镇燃气应急气源储备设施建设用地,组织建设燃气应急储备设施,编制燃气应急预案,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