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野外用火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

对在野外用火监督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