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四章 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第二十七条有效生活垃圾转运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规定和技术标准分类接收、存放、转运生活垃圾,生活垃圾存放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二)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环保设施设备,规范处理生活垃圾转运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渣、噪音、粉尘、污水、渗滤液等,各类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省和本市有关标准;(三)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