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业主共同决定,买卖、出租或者抵押物业服务用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买卖、出租或者抵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