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服务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和举报处理制度,并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的方式和渠道。接到投诉举报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时限调查、核实、处理,并将结果反馈投诉人、举报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物业使用人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和协助,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