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服务管理/第二节 物业服务第三十四条有效物业服务事项包含下列内容:(一)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管理;(二)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维护;(三)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四)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五)装饰装修服务管理;(六)物业服务档案、资料管理;(七)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