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物业服务事项包含下列内容:

(一)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二)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维护;

(三)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四)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

(五)装饰装修服务管理;

(六)物业服务档案、资料管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