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现场查验二十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承接查验所必需的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完成后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办理承接查验备案手续。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