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的管理、服务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或者自行管理的方式,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