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业主大会的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三)业主委员会成员基本信息。
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可以持备案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开立账户。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变更内容书面报告备案的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