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自治区营造有利于科技创新的社会环境,鼓励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和支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全社会都应当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形成崇尚科学的风尚。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