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第四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第二十九条有效自治区鼓励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自行创办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保障其合法权益。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平等竞争和参与实施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