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自治区通信主管部门负责全区通信设施规划、建设与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林业草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